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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具体危险犯是指哪些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369人
律师解析:
绑架罪乃一种严重违反刑法,摧毁公民人身自由及安全,危害社会稳定的暴行。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犯罪被归类为致力于完成特定和明确的犯罪行为,而非依据其可能产生的实际危害进行定罪量刑行为犯
行为犯,即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类型
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便可视为构成绑架罪既遂
然而,绑架罪并非具体危险犯,而是一种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具有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性,而抽象危险犯则是指行为本身即包含着发生某种结果的可能性,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否已经转化为现实。
绑架罪即是一种典型的抽象危险犯,其行为本身即包含着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威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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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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