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泊律师事务所
裴宗峰,男,1968年出生,汉族,毕业于郑州大学,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现执业于河南宝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协会会员、河南律师协会会员。本律师办案二十年,办理各种诉讼案件多件,得到广大客户的好评和赞誉;曾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使企业在实现经营目标并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利润空间的同时,也能一定程度化解企业法律风险的目的。本律师擅长民事诉讼、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案件,具有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丰富实践经验。成功办结了多起刑事案件;多起复杂、疑难的民事案件。熟练掌握公司、机关等单位的法律运作程序和法律风险防范操作技巧。二十年的法律工作实践,牢固树立了“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本分做人、诚信做事、尽心办案、依法维权”的律师执业理念。本律师竭力为您服务,您的满意是我最高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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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未遂判断往往牵涉两大类别:首先,行为主体已经实际接受他人所给予的贿赂,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完成后续的利益交换,诸如遭到及时揭露亦或是主动归还等情况;其次,行为主体试图索要贿赂,但是并未真正实现这一目的。在中国现行刑事法律体系内,对于受贿罪未遂的判定,核心要素在于是否存在成功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于受贿人是否实际获得贿赂款物。若受贿人真正拿到财物,那么就构成受贿罪既遂;若因非主观原因没有得到财物,则视为未遂。例如,受贿人有受贿的意愿,对方也打算给财物,但因为客观原因财物没有交出去,这种可能构成受贿罪未遂。

受贿罪未遂的认定关键在于受贿者是否已经开始实施受贿行为。如果因为外部因素受阻,比如及时被查处,导致没有完成受贿意图,比如已经和行贿者洽谈好并接收了财物,但是没有占有或者使用,就可以视为未遂。反过来,如果只是构思受贿而没有采取行动,一般不认为是未遂。

受贿罪未遂的认定主要在于受贿行为是否实质性启动,却因非主观因素而中断。比如受贿人已和行贿人商议受贿事宜,但在实际收受贿赂前,因被举报、查处等意外情况而未能得逞,这种情况可能构成受贿罪未遂。

确立受贿罪未遂立案标准时,需综合考虑受贿人的主观意图、行为以及造成的影响。如果受贿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由于非主观原因(如被调查或被举报)而未能得逞,那么可以视为未遂。只要受贿人具备明确的受贿意图,并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即使最终未能达到目的,也可能会被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