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依据协助
犯罪活动罪对涉案人员进行了37日的
刑拘之后,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若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确认
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已然清晰明了且
证据确凿充足,他们将会依法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批准对相关人员实施
逮捕。
在经过检察院的严谨审核并确认满足
逮捕条件时,将会做出
批准逮捕的正式决定。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指控
犯罪的人员会继续受到
羁押诉讼程序的关注。
然而如果检察院判定其并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公安机构未曾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的申请,那么公安机关就应该立即释放该名犯罪嫌疑人,或者将其
强制措施调整为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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