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在区分过失致人伤亡及故意伤害罪时,关键点在于对两种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分析。过失致人伤亡的情况下,行为者或许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原因,导致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但他们的主观意愿中并未包含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产生。然而,在故意伤害罪的情境下,行为者明知自身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却依然选择实施该行为,甚至可能直接追求这一伤害后果的出现。

故意伤害至死并非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是故意造成的。“故意伤害至死”,就是说有人故意对别人的身体造成伤害,最后导致这个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故意对别人实施伤害行为的,而且也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别人造成伤害,但是对于死亡的结果,可能并不是他故意追求的,也可能是他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但是因为他的伤害行为导致了别人的死亡,所以还是应该被归类为故意犯罪。

故意伤害罪,就是故意把他人身体搞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盲目自信把他人弄死。这俩罪名的动机、目的和心态完全不一样:故意伤害罪是有伤害别人的想法,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故意。在法律惩罚上,故意伤害罪通常会受到更重的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们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行为的性质。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并且对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过失。

故意伤害罪是一种主观上故意的犯罪行为,其目的是蓄意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这种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备故意的心态,也就是说,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这与过失犯罪有很大的不同,过失犯罪是由于疏忽或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