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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行贿罪的定罪标准

时间:2024.11.2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33人
律师解析:
根据刑法第390条规定,谋求非正当权益而给予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企业及集体经济组织职员或其他履行特定职能之人贵重财物的行为,即构成行贿罪。
而对于此种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行贿金额需达到人民币三万元以上;
其次,行贿金额虽未达三万元,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况者亦可判定为行贿罪:其一,向三名以上人员行贿;
其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
其三,通过行贿手段谋求职务升迁或岗位调动;
其四,向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监督管理的国家公职人员行贿,并实施非法活动;
其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对司法公正产生不良影响;
最后,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且不足一百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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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作正律师

湖北宝开律师事务所

彭作正,法学学士学位,三级心理咨询师、三级婚姻家庭咨询师,信阳地区案件负责人,北京厚大法考分校信阳分校负责人,平桥办事处、政和办事处等政府法律顾问。办案活络认真,百起案件均赢得良好口碑。擅长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刑事诉讼、法律顾问方面积累丰富办案经验。荣获湖北宝开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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