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刑法理论上,对于
绑架犯罪而言,通常情况下是将
犯罪嫌疑人实际掌控被害者作为衡量既遂的标准,而非简单地以将受害者成功绑为人质为基准。
在绑架罪的审判过程中,无论犯罪嫌疑人事先是否已就勒索财物或其他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只要他们已经完成了绑架行为,实质上掌握了
被绑架人员的
人身自由权,就应该被判定为
犯罪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究其原因,在于绑架罪所侵害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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