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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抢劫是否犯抢劫罪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454人
律师解析:
教唆他人实施抢劫行为,理应被认定为抢劫罪。
所谓教唆犯,即利用各种手段如劝导、利益诱导、暗示、挑动、贿赂、恐吓等,将自身所具有的犯罪意图灌输到原本并无犯罪意图之人的思想中去,使得他们在受其教唆之后遵循其意图而实施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教唆者与实行犯罪的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关系,应当按照抢劫罪的共犯进行处罚
然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和作用各不相同,因此他们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会有所差异。
通常而言,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那么他就应该被视为主犯进行处罚;
反之,如果他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辅助性的作用,则应被视为从犯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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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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