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教唆他人实施
抢劫行为,理应被认定为抢劫罪。
所谓
教唆犯,即利用各种手段如劝导、利益诱导、暗示、挑动、贿赂、恐吓等,将自身所具有的
犯罪意图灌输到原本并无犯罪意图之人的思想中去,使得他们在受其教唆之后遵循其意图而实施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教唆者与
实行犯罪的人构成抢劫罪的
共同犯罪关系,应当按照抢劫罪的
共犯进行
处罚。
然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和作用各不相同,因此他们所承担的
刑事责任也会有所差异。
通常而言,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那么他就应该被视为
主犯进行处罚;
反之,如果他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辅助性的作用,则应被视为
从犯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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