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侵犯警察罪的侦察阶段,并无固有的明确定义的时间限制。
通常状况下,针对
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的侦察
羁押期不可超越两个月。
对于案情错综复杂且期满无法完结的案件,可向所属上级
司法机关申请延期一个月。
然而在以下特殊场景中,延长时间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1.处于一些边远且交通极其不便利地区的重大且复杂案件;
2.重大
犯罪集团牵涉诸多人员的案件;
3.跨区域作案的重大且复杂案件;
4.
犯罪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并且辨别
证据困难的重大且复杂案件。
在这些特定的
案件类型中,若经过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司法机构的批准或者决定,则可再度延长两个月的调查期。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导致在这个阶段内的时间长短有所差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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