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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能否包容故意伤害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965人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系应进行明确区分。
绑架罪指的是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绑架他人为人质的行为,或者将他人作为人质,用以达到某种不法目的的行为。
而故意伤害罪则是指故意非法损害别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绑架案的实施过程中,若犯罪分子有意对被绑架者施加伤害,使其受到人身伤害,那么这种情况往往会被视为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竞合,即需要对这两种罪行进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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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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