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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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现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明文规定,在借贷纠纷中,如借款合同未作出关于利息约定的具体阐述,则应被视为无息贷款。因此,在书写借据时,可以省略有关利息及违约金的条款。然而,若借款合同中对支付利息的事宜表述含糊不清,且各方当事人无法就此达成补充协议,那么利息的计算标准便需参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利率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与确定。

在我泱泱中华的法律体系之中,当借款合同中的借据并未明确载明利息事项时,对于违约金的诉求则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此项法规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皆有权利约定违约金,若违约金的金额低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予以调整以使其达到实际损失的水平;反之,若违约金过高,超出实际损失过多,亦可适度降低。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倘若欠款人和出借人之间未对利息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借款方仍然有义务偿还全部本金。而如果出借人坚持要求讨回利息的话,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利息做出具体约定,而出借人试图通过诉讼程序索要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人民法院将对此不予支持。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那么这笔民间借贷可以被理解为无息借款;然而,若是确实存在着还款日期的约定,但是贷款人未能在该日期内履行还款义务,那么贷款人便有权向借款人索要逾期利息。具体而言,借款人若是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则必须按照之前的约定或参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补偿贷款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在借贷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债权人想要主张利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借贷合同中没有详尽的利息约定,法院可能会驳回债权人的利息诉求。但是,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建议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这样既合理又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