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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钱不还写了借条怎么办

时间:2024.08.13 标签: 债权债务 欠款追讨 阅读:838人
律师解析:
借款人未能依照双方所约定的期限如数归还所借之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借款人必须依据合约条款或是遵循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向出借方支付迟延利息。
在此情形之下,借据将成为有力的证据,用来证明借款关系的确立以及借款金额、期限等重要信息。
当借款人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可根据借据以及相关充分的证据,向当地人民法递交诉状,请求借款人全额偿还所借本金,同时支付应付的逾期利息
若借据中已包含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明确规定,出借人便有权按照该约定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
反之,倘若借据并无明确此类约定,则可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关事项来确定逾期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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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钧律师

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

朱永钧律师,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毕业,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吉安行政专业委员会会员。拥有多年法律行业从业经历,是兢兢业业的为民服务好律师。在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同时成功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案件,获得当事人好评。 擅长于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业务。在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宗旨,不吹嘘、不虚假承诺,认真、踏实为当事人办实事,极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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