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
借款人未能依照双方所约定的期限如数归还所借之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借款人必须依据合约条款或是遵循国家相应法律
法规向出借方支付迟延利息。
在此情形之下,借据将成为有力的
证据,用来证明借款关系的确立以及借款金额、期限等重要信息。
当借款人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
出借人可根据借据以及相关充分的证据,向当地人
民法院
递交诉状,请求借款人全额偿还所借本金,同时支付应付的
逾期利息。
若借据中已包含关于
逾期还款利息的明确规定,出借人便有权按照该约定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
反之,倘若借据并无明确此类约定,则可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关事项来确定逾期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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