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离开了劳动力市场,不再受制于
劳动法的相关约束,因此此类关于社会
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方面的争议便不被视为劳动争端,而更多地被认定为一种涉及行政管理范畴的纠葛。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凡是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其雇佣的劳动者之间所产生的以下各类
劳动争议,均应适用本法进行处理:
(1)因对
劳动关系的确立存在异议而引发的争议;
(2)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
(3)因员工
被开除、解雇、
辞职、离职等行为引发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机会及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等问题引发的争议;
(5)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用、
经济补偿金或
赔偿金等事项引发的争议;
(6)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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