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因双方之争执导致借款者迟延偿还其应负担的
债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明示,贷款方有权催促借款者在适当时间范围内偿还金钱债务。
然而,若
借款人未能依约还款,依据第六百七十六条限定,其应依照约定或者遵从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支付超出期限罚款或其他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
实践操作中,贷款方首先应努力寻求与违约借款人寻求解决之道,协商制定还款方案,和平化解矛盾。
如若协商无果,贷款方可向负责法院
递交诉状请求,索回欠款本金以及相应的
逾期罚款。
法院会对该案进行审理后,酌情作出公正判断,分别确定合理的偿还款项期限及执行逾期罚款。
若借款者依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依法采取各种法律手段,包括财产扣留以及强制收缴等,确保贷款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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