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雇主未能依据法律
法规为其员工缴纳法定
社会保险金,那么此类行为已步入到
劳动争议的领域之内。
在此情况下,受影响的员工有权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选择向
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以及社会保险征收机关等进行广泛的投诉
申诉,或者寻求通过劳动
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然而,在启动维权程序之前,相关
当事人应首先弄清楚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同时还需确认此种行为是否仍处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之内。
如果已经超过了时效期限,又应该如何处理?这些都是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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