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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可以仅凭借条起诉吗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1242人
律师解析:
当借款方决定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务必提交完善的债权凭证,例如明确记载借贷事项的借据、收到货物或服务而出具的发票或者订单,以及用于证明债务清偿的正式书面文件。
这些都是必须的债权凭证,对于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地验证借贷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亦不应忽略。
这也意味着,仅仅依靠借条原件作为唯一的证据进行起诉虽然可行,但是在案件经过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通常仍会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更多有力的证据,用以极力证实借贷关系的具体情况。
若被告在此期间提出确有事实支持的反驳意见,那么法官将会对相关证据进行细致地查阅和核实,如果意识到原告并不具备合法的债权人身份,法庭将会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指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尽管借条堪称关键的证据之一,但在实际庭审过程中,法官仍然需借助其他类型的证据来全面分析和考证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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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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