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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构成诈骗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431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非法获取并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者,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予以定罪量刑
这就表明,单纯的盗窃信用卡行为本身并不足以构成诈骗罪,而更有可能构成盗窃罪。
然而,若犯罪分子利用其从盗窃中获得的信用卡从事诸如消费、提款等欺诈性活动,那么这些行为便有可能触及到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条款。
至于是否构成诈骗罪,还需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倘若犯罪分子的行为满足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素,例如使用伪造或者已失效的信用卡、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总而言之,盗窃信用卡未必构成诈骗罪,但若利用被盗窃的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则极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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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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