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一千元乃至三千元者应视为“
数额较大”。
对于
团伙盗窃超市达四千元之情形,已然触犯此“数额较大”之界限。
因此,依照该等法律规定,参与团伙作案的成员均有可能面临着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同时实行
罚金刑或单独判
处罚金的
刑事制裁。
然而,实际的审判结果还需根据各项
犯罪事实的具体情节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是否为
主犯或
从犯、实施
犯罪所采用的手法、以及
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等等,最终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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