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法定规定,被采取
保释等候审判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恪守以下法定义务:未经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城市或者村庄。
这就昭示出,倘若
犯罪嫌犯或被告人身处本地,则应严格遵循此项规定,不得私自离境。
若欲迁徙至本地区域之外,则需获得执行机构的批准。
因此,被采取保释等候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得擅自变更居住地点,除非已获执行机构的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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