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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特殊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290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针对绑架罪所作之特殊性规定如下:首先,若行为人意图勒索财物而将他人实施绑架,或者将他人作为其人身安全的人质予以掌控,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的严厉惩罚;
然而,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须另行缴纳罚金。
其次,倘若行为人在施行绑架罪过程当中,恶意杀害或残忍打伤被绑架者(致使受害人变得重伤甚致死亡),行为人必将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极端惩罚,并且要被处以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再次,若行为人出于财产勒索目的,采取偷盗方式获取婴儿或幼儿,那么其行为也将按照上述两个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些法律规定,都充分体现出我国法律对于绑架犯罪行为的严格打击力度,以及对于严重刑事犯罪情节给予的更高层次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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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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