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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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的刑罚分为三类:一是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轻微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绑架过程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三是盗窃婴幼儿勒索财物的,按前述规定处罚。这些规定体现了对绑架犯罪的严厉打击和对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的特别规定包括:为敲诈钱财而绑架他人,可能面临长期徒刑至无期徒刑,需缴纳罚金或财产没收;造成轻微社会危害时,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罚款。若致人死亡或重伤,将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盗窃婴幼儿以获财,按前述规定处罚。这体现了对绑架罪行的严厉打击和对犯罪情节的考量。

绑架罪法规:罪犯可判3-10年徒刑,含剥夺政治权利。恶劣行为如伤害或侮辱,刑罚加重。致重伤,判3年以上10年以下。致死,死刑或无期,罚款及财产没收。勒索财物或扣为人质者,至少10年刑,可能无期,罚金或财产没收。

绑架罪法规:罪犯可判3-10年徒刑,含剥夺政治权利。恶劣行为如伤害或侮辱,刑罚加重。致重伤,判3年以上10年以下。致死,死刑或无期,罚款及财产没收。勒索财物或扣为人质者,至少10年刑,可能无期,罚金或财产没收。

关于绑架罪的特殊规定是在绑架过程当中导致被绑人质死亡的,还有就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这两种行为都不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而是要包含在绑架罪当中的,属于绑架罪加重处罚的情形,如果是这两种结果,犯罪嫌疑人判死刑的可能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