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咨询该律师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主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满一个月未签合约者,自次日起需以双倍薪酬支付;如违反《劳动合同法》,应从有设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时起,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指工作人员擅自调动单位资金用于私人或非法目的,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金额巨大者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特别巨大者七年以上。国有单位人员按第三百八十四条处罚。主动归还资金者可从轻处罚,情节轻微可能免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指工作人员擅自调动单位资金用于私人或非法目的,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金额巨大者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特别巨大者七年以上。国有单位人员按第三百八十四条处罚。主动归还资金者可从轻处罚,情节轻微可能免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员工挪用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涉及金额较大且未在三个月内偿还,或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将面临刑事制裁。责任分为三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单位人员犯此罪将依第三百八十四条定罪。公诉前全额归还资金可获从轻处罚,情节轻微可能减轻或免罚。

挪用公款罪的法律制裁依据刑法,轻者(一般情节)可判五年以下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客观上需国家公务人员故意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涉及金额较大、营利活动或超期未归还,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