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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不立案可以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456人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典型的刑事犯罪,理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类案件中,若当事人因严重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而引发重大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及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便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存在畏罪潜逃或者其他极其恶劣之情节者,则应依法予以从重惩处。
因此,对于涉嫌触犯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公安部门必须依法立案调查,不得毫无原则地不予受理。
当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时,必须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或合理理由,而且还需将此决定及时通知到报案人和控告人均知悉。
而如果公安机关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则极有可能违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故而,在现实操作过程中,我们应对此问题保持足够警惕,妥善处理。
总体而言,交通肇事罪这一类刑事犯罪不仅应被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公安机关也不能未经审查和受理便武断地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在作出这类决定之前,必须充分考虑各方因素,以确保审理程序公正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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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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