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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前能取保候审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139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并鉴于特定条件之下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具有相应的权利与权限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的策略进行处理。
这类情况主要涉及到以下四个方面: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影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的策略之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影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以及在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仍需采取取保候审策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案件判决之前,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便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案件判决之前,只要具备适当条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取保候审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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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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