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
行为人具有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
其次,在与他人签署、执行各类合同过程中,行为人通过各种欺骗手段,如
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行为,骗取了对方
当事人的大量财产;
最后,此类骗取行为涉及到的财物价值较高。
然而,我们注意到这部法定条文并未明确地将合同的订立作为构成此种
犯罪的必要前提条件。
换言之,即便是合同尚未正式签署,只要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良企图,通过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手法,诱导对方当事人自愿交付财物,并且其所涉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
合同诈骗罪。
然而,对于具体案件的性质判定,仍需结合案情事实、
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分析。
若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恶意,或者其并未采用任何欺骗手段,那么即便合同未能顺利签订,也无法被视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总而言之,合同是否已经签署并非决定合同诈骗罪能否成立的唯一因素,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及客观行为是否满足刑法规定的合同
诈骗罪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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