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取保候审并非单纯意义上的
拘押行为。
它被视为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为满足特定条件,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
处理方式,旨在确保其不再逃避法律责任,静待公正的审判结果。
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往往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
拘留或
逮捕之后,因存在一些特殊或者普遍性的理由(比如上文提及的四种状况),法院、检察院亦或是公安机关认为继续拘押已无必要,或者拘押可能给他们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准许他们在特定条件下暂时脱离拘押状态。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取保候审实际上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种强制性的处理手段,而非拘押行为本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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