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明确规定,若
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受到不当诱导导致陈述不实,则其本人及辩护律师、
诉讼代理人均拥有权利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方依法撤销那些依据不合法手段取得的
证据。
在提出此类排除
非法证据的申请时,申请人需提供详尽的线索或材料做为支持。
假如负有
举证责任的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存在非法获取证据的情况,那么该项证据将被视为无效并予以排除。
因此,当事人可通过提供充足的证据或线索,向法院申请撤销那些非法获取的口供证据,进而有效防止这些口供被用作判定案件结果的唯一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