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是否适宜对特定
累犯采取
保释措施应依具体案情进行审慎判定。
倘若
特别累犯满足以上述
法规中的(一)至(四)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条件,如
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具有某种特定情况必须予以关照,抑或是在
羁押期即将届满之际审判工作尚未完成等现象,此时特别累犯确实有资格接受保释待遇。
然而若特别累犯并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则他们并不适于接受保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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