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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可是危险驾驶罪吗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423人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无证驾驶实际上并不会成为直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该法仅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过程中的特定行为进行规制,例如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员超速驾驶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
尽管无证驾驶这种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但是它并没有被明确地纳入到上述危险驾驶罪的范畴之中。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证驾驶有可能会提升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进而间接地与危险驾驶罪产生关联。
若无证驾驶的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并同时满足了危险驾驶罪的其它犯罪要件,那么就有可能被视为触犯了危险驾驶罪。
举例来说,若是无证驾驶者在追逐竞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他则有可能因为追逐竞驶这一行为而受到追究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无证驾驶本身并非危驾驶罪的认定依据,但当其与危险驾驶罪的其它犯罪情形相互交错时,才有可能导致真正意义上的危险驾驶罪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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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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