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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间重新审讯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09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当检察院经调查确认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已得到详尽的查证属实,证据足以证实其罪责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之决定,同时将所有相关的案件卷宗及证据资料等完整移交至司法审判机关。
然而,该条款并未清楚阐述刑事拘留期限内究竟能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重复审讯,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律的基本原则,侦查部门在拘留期间应履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询与质问的职责,以确定犯罪真实状况并且收集有效证据。
因此在拘留期间若有新发现的证据以及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证据,侦查机构可能采取复审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再次审讯。
然而,关于重新审讯的具体操作流程与所需达成的条件,必须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其他相应条款以及司法解释的明文指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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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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