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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如何界定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033人
律师解析:
关于如何明确界定信用卡诈骗罪,这主要依据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法律条款。
此条款详细地列举出了四类信用卡诈骗的具体情况,分别是:利用伪造或者虚假身份证明来骗取信用卡
使用已经过期或者作废的信用卡;
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以及恶意透支的行为。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了规定的额度或者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发卡银行进行催收之后仍然没有偿还欠款的行为。
根据这条法律条款,如果某位人士的行为触犯了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并且其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了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标准,那么他就有可能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并按照所涉金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款,甚至是没收全部财产。
因此,要明确界定信用卡诈骗罪,我们必须对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列出的诈骗情形,透支的金额是否达到了法定的数额标准,以及是否存在恶意透支等情节。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并且涉案金额也达到了法定标准,才能最终确定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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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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