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变更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四种:首先,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经过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后,发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符合
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不应承担
刑事责任时,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
其次,当取保候审的期限达到最长限度即十二个月之后,也应解除取保候审;
再次,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理工作被迫中断,那么就有必要重新评估取保候审的必要性;
最后,除以上三种情况外,还有可能出现其他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情形,从而导致取保候审的变更或解除。
在解除取保候审时,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及其相关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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