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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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下,羁押期限专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特定场所如看守所等地实际遭受人身自由限制之时间段。与此相比,取保候审则为一项法定强制性措施,容许上述人员于狱外静待审判期间持续行使其合法权利,然而这并不被视为正式的羁押期。

在取保候审生效之日起,当事人将不再被视为被拘留或监禁。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任何违反取保规定的行为,那么他们将能够保持自由的身份,无需受到任何形式的拘禁和束缚。这充分反映出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坚定理念以及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取保候审与被羁押有着显著的差异。在取保候审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没有被限制在监狱、看守所等特定场地内,而是在日常生活中享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尽管如此,他们仍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禁止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区域,以及定期向执法机关汇报自身行踪等。这种特殊的监管方式使得他们能够在等待审判结果的同时,继续维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一般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保释审理的那一天通常是不能算作拘役期的。我们说的拘役,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看守所或者其他安全监管机构中的实际活动受到严格限制的状况。而保释审理则是一种允许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外面等待审判的强制性措施,这种措施并没有涉及到实际的拘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拘役的起始时间是从拘留或者逮捕执行之日开始计算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所谓的“羁押”往往特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拘禁于诸如看守所这类特定场所的状况。然而,取保候审却是一种允许涉案人员在法院判决之前先行离开监禁环境、进行外部活动的强制性手段。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虽然当事人仍然处于监管之下,但其人身自由并未受到实质性的限制,自然也就不能将这段时间视作真正意义上的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