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本
罪名所诉称的“制作血液制品”是指在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事先许可下,由具备相关技术资质及条件的机构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制造工作;
而“
不按规定实施检测或背离其他操作规程”,则旨在强调那些未能
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标准、操作规范或是未尽到应有的质量管理职责,从而可能导致血液制品存在潜在危险因素的
违法行为。
倘若
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导致了对他人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甚至损害的后果,那么该行为将符合“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
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以及纪律处分,甚至可能被追究
刑事责任,具体
量刑为对单位施以罚款的
行政处罚,同时对涉案单位当时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者实行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制裁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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