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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还是抢劫罪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毒品辩护 阅读:952人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三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吸食毒品本应视为违法行为,但若仅限于个体吸食,未对他人产生引诱、教唆、欺诈或者强制吸食之行为者,则并不触犯刑法中的任何条款。
然而,若案件中所涉包括了吸食毒品的行为,则需进一步调查核实该人是否实施了引诱、教唆、欺诈及强制他人吸食毒品等恶劣行径。
若事实确凿,按照规定,此类行径将被判定为引诱、教唆、欺诈他人吸食毒品罪或强制他人吸食毒品罪。
反之,若无以上行为,则单纯的吸食毒品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至于在案件中涉及到的抢劫行为,则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抢劫罪的相关条款进行深入剖析。
抢劫罪通常涉及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若案件中确实存在有人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获取他人财产,且满足抢劫罪的所有构成要素,那么此人便可能构成抢劫罪。
总而言之,若案件中仅有吸食毒品的行为,而无引诱、教唆、欺诈或强制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那么便不构成犯罪。
若案件中涉及到的是抢劫行为,则需依据抢劫罪的相关条款进行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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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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