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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45人
律师解析:
由于抵押财产形态各异,抵押权被大致细分为以下七类常见的类型:
首先是不动产抵押,它是以土地、房屋以及相关不可移动的附着设施为抵押品设立的抵押办事处;
其次为动产抵押,这是以财产本身,如汽车、机器等构成的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立的抵押办事处;
接着是权利抵押,即用以特定财产本身所具有的财产权利为抵押对象的抵押办事处;
然后是共同抵押,也称为全融抵押或连带抵押,它是指在为某一固定的债权提供担保之时,在多个资产类别中设定的抵押办事处;
再接下来是浮动抵押,这种抵押方式是指以现有的或是预期将会获得的所有财产或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在此情况下,借款人若是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或出现约定的优先行使抵押权的状况,债权人便有权使用该特权支付约定的利息;
最后是最高额抵押,该抵押类型是指,当抵押人抵押权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在最高金额内,通过提供抵押物品对一定时期内连续进行的债权做担保,同时为确保债务得以履行,借款人或者第三方对于未来一段时间内将要连续产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如果在这个期间借款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约定的优先行使抵押权的情况,那么抵押权人则有权在最高金额范围之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此外,在这些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执行费用等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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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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