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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具体包括哪些步骤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015人
律师解析:
破产清理程序在合伙企业中的实施步骤包括:
首先,当合伙协议终止,必须由专门的清算人来负责处理破产事务。
其次,清算人的选任应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决定,他们拥有同等的权力来委派或推举出该人员。
若全体合伙人的多数票赞同,在合伙协议终止之后的十五天内即可指派一名或多名合伙人作为清算人,或者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人士担任此职务。
再次,若截至规定期限未能选出合适的清算人,任意合伙人或利益相关者都可向法院提出请求,以期由法院指定清算人。
接着,清算人在清理负债和权益之前,需执行以下职能:
(1)清理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形成详细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方便后续清算工作顺利展开;
(2)处理因清算而需解决的合伙企业积压业务;
(3)清偿所有欠下的税务;
(4)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纠纷
(5)合理分配清算后剩余财产给合伙人;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法律诉讼仲裁程序
然后,清算人在被正式任命后方能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债权人发出破产清算的通知。
此通知应在六十天内刊登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上,以便债权人能知道此事并及时申报其债权。
同时,清算人应记录入库每一份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资料,确保每笔债权信息准确无误。
对于在该期限提交不上申报单据的债权人,可按照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四十五天的申报时间。
最后,清算结束后,清算人须整理清算报告,包括其生成过程及处理结果,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再上报至企业登记机关,完成清算程序
在此期间,为了防止对其他程序产生负面影响,合伙企业依然持有合法资格,但是不能再从事与清算无关的商业活动。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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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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