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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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招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将依法转归国家所有。这意味着,如果遗失者未能在公告期满后找回失去的物品,它将不再属于个人财产,而是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

若拾得物之丧失非拾得人过失所致,拾得人无需担责。但如拾得人故意丢弃或未妥善保管,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反之,如拾得人无责任,则有权向失主索赔保管及寻找所产生的费用。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的,涉嫌侵占罪,根据法律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拾得者非法占有所失物不归还构成侵权,须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追讨,无论遗失物是否经转让。如遭转让,权益人有权向无权处分者索偿,或在两年内向知情受让人主张归还,法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