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税务机关公务员若在依法
执行公务过程中,行为严重违背法律
法规及行政条例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在办理发售
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税额抵扣、出口退税工作过程中
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徇私枉法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对于造成国家财产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期。
此外,若其他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也有违纪行为,如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业务中存在着徇私舞弊现象,从而导致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况,同样适用上述条款进行惩罚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