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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月后彩礼是否需归还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彩礼 阅读:1024人
律师解析:
若出现如下所述的特定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费用:
(1)无论是在尚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状态下,还是在已经完成该项程序,仅仅因为种种因素并未能同居共度的情况下;
(2)男女双方虽然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然而并未真正意义上地共同开始或维持生活,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有权在提起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提出归还彩礼的请求;
(3)提前给出的彩礼,造成了给付方的经济负担和困境,使其无法正常维持日常生活,同样,在此类情况下,他/她亦拥有在离婚诉讼中所主张的权力,要求对方归还所赋予的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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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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