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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去世后怎么确定诉讼主体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074人
律师解析:
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债务人离世之后诉讼的参与方如何具体认定并无明确法规进行限定,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指出,当债务人辞世以后,其继承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参与诉讼,若相关继承人决定介入诉讼程序,那么他们将成为被起诉的对象。
在此类情况下,如果未能寻找到欠款人本人,首先需要审查了解该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还是仅系某一方所有。
因为此举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能否向已故债务人的配偶提出追索请求权(即债权)。
依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外所承担的债务均应该视为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双方之间已经事先对此种债务作出特别约定,而且该约定得到了债权人的知晓,或者债务人在借款时曾声明这笔款项为其个人财产除外。
换言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以其共有的财产进行偿还,因此,如果该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之内,债权人便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提出主张债权的要求。
其次,债主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启动宣告欠款人失踪的程序。
所谓宣告失踪,是指经过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基于一定期间(例如长达1年以上)无法寻找欠款人踪迹的事实,宣布欠款人为失踪人士的制度。
为了避免由于自然人长期失踪而产生的各种不利影响,法律推出了宣告失踪的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者为失踪人员,并为他们指定财产看管人,由看管人负责管理人的财产,以确保失踪人员与其利益相关者的财产权益得以维护。
那么,具有什么资格的人才能够申请宣告他人失踪呢?申请宣告失踪的人通常为与失踪当事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的特定人群,比如失踪人的亲生父母、配偶等亲属。
作为欠款人的债权人,无疑是与这份失踪人口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申请法院宣告失踪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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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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