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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信用卡债务能否转移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45人
律师解析:
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债务是无法进行转让的。
作为负有债务义务的债务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对其债务进行偿还。
倘若持卡人存在信用卡诈骗行为,例如超过规定的额度或期间透支,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旧未予还款的话,将会面临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起诉至司法机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当事人将可能因信用卡诈骗而面临刑事追责
(1)通过伪造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以及被注销的信用卡等方式实施信用卡诈骗;
(2)未经许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3)恶意透支,即在发卡银行催收后,恶意拒不还款的情况。
在这些违法行为中,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为所动的行为。
此外,若违法者采取盗窃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则须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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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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