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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可以调解吗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40人
律师解析:
关于故意损毁财物罪,这属于刑事法律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亦即检察院主导的公诉案件(不能以调解方式解决)。
然而,若涉及自诉案(即由个人提起诉讼),虽然在民事赔偿部分可进行调解,但是在量刑幅度或具体金额等方面则无法进行调解。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尚未就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的具体金额进行明确界定,造成了各地区在执行过程中的差异性。
在福建省,对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的认定有着一定的标准——“数额较大”一般定义为一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满五万元;
数额巨大”则定义为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处理;
然而,若在宣告判决之前,自诉人能够与被告人达成自行和解或是撤回自诉的协议,那么这个案件也可以通过自诉途径结案。
在所有情况下,除了被害人有充分证据表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及财产权益的行为,理应适用刑事责任,且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对被告人采取任何刑事措施的情形之外,其他的情况均不在调解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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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必朗律师

广东优粤律师事务所

2016年7月法学本科毕业,2018年8月开始律师执业,至今执业六年时间。执业期间,黎必朗律师分别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劳动案件以及行政类等案件。目前的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业务、刑事业务、劳动案件及企业专业法律顾问业务,曾任第十届佛山市律师协会顺德区工作委员会宣传部干事、第一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调解培训师资库成员,现任第二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第十二届广东省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佛山市律师协会代表、第十一届佛山市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佛山市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协会、社会职务,担任多家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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