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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上有债务时,能否放弃继承权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46人
律师解析:
在面临债务压力时,继承人完全享有自主选择是否放弃继承权的权利。
同时,我们需要理解的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放弃继承权这一行为并无撤销权可施加。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初衷主要在于恢复债务人在行为前已存在的责任财产,而并非是从根本上扩大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规模。
尽管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可能使债务人的财力有所缩减,从某种程度上影响到其责任财产,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放弃继承权仅仅是阻止债务人未来财务状况负担进一步加重,即这一行为是拒绝了恢复因继承而可能带来的责任财产增长的可能性,而并不等同于放弃现有的财产。
基于此,债权人无法依据这一理由行使撤销权;
再者,应当认识到继承权作为一种源自身份属性所派生的财产性权利,若允许民众随意撤销原本应由继承人享有的权力无疑将侵犯债务人的人身权益,冲击个人自由的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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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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