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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20人
律师解析:
关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间的准确区分,我们需要深入思考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从行为人的认知因素来看,这两类概括性的行为对造成危害后果的深度理解上存在显著差异。
直接故意的行为人不仅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必将引发某种危害性结果,同时也清晰地了解到这种危害结果可能的发生情况;
但相比之下,犯罪的间接故意仅仅意味着行为人清楚自己的行为极有可能引起危险性的后果。
其次是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出发来分析,这两者对于危害结果产生的心理态度展现出明显的差别。
直接故意的产生显示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强烈动机,在此种心态引导下,行为人将会倾尽全力,克服重重困难,创造适宜环境,消除各种阻碍,以极具积极性的甚至是坚韧不拔的态度去实现犯罪意图并引发犯罪结果。
然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却并非抱有一种乐观期望的心理态度,反之,它表现出的是一种无动于衷乃至忽视它发生可能性的心态。
“放任”指的是对结果是否出现采取坦然接受、毫不关心、毫不在意的态度,没有出现结果便不会因此产生懊恼情绪,同样地,即使出现结果也不会改变他原本的心意。
在这一放任心态的影响下,行为人便不会竭力去消除阻碍,积极争取或是努力阻止特定的、可能会产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最后从特定危害结果的角度观察,针对直接故意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呈现出一致性,而最终的结果也是特定的。
基于主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只要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备犯罪的直接故意,并且实际上实施了相应的行为,那么他们就已经构成了特定形式的故意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并不影响定罪判决,仅在那些将结果作为既遂要素的犯罪类型中,它被用来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重要标志。
针对间接故意,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出现,也可能无法实现,无论结果发生与否,皆不会违背其本意,所以根据主客观统一的判断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的时候,还无法明确判定行为人构成该项犯罪(包括其未遂形态),只有出现指定的特定危害结果之后才能够被判定为构成特定的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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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主要是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不同。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 更多>>
游翔瞰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京师(上海)【刑事风险防控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上海市律协【刑事】律师专业水平认定。 精诚为本,务实为胜。出身宋慈故里,相信刑事辩护不仅在于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更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刑案无小事,每一个刑事案件当事人背后都牵涉整个家庭,从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提供专业、有效、人性化的刑事辩护服务,参与承办过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取得各类撤案、取保、不起诉案例三十余起,另有多起缓刑案例。承办案件涵盖涉黑涉恶、非法集资类、职务侵占类、涉毒类、各类诈骗犯罪、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经营、危险驾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盗窃等各类案件。如: 1.C某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本案是某省扫黑除恶期间的重点案件。侦查机关以其涉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将其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将起诉罪名变更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中去除了大量事实,去除非法侵入住宅罪。最终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 期徒刑九年。 2.M某某涉诈骗案,期货型诈骗,当地最大电信诈骗案之一,涉案流水2亿余元。梅某某出资占股 20%,基于其行为性质及作用,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后与公诉机关达成情节轻微不起诉的一致意见,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吴某某涉诈骗案,涉及开局承兑汇票并转让,公安机关以吴某某涉 诈骗罪(300万元)、非法经营罪(1亿余元)两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对本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4.L某某、X某某涉诈骗案,涉及短视频培训,侦查阶段及时会见,分析认为不构成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提交书面意见,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成功得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后最终撤案结案。 5.Z某运输毒品案,涉案冰毒数量极近 20 克,系毒品再犯,之前已有过两次涉毒犯罪记录,且在累犯期间。对行为性质的辩护意见受到法官高度评价,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6.H某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1.4公斤余,通过细致的梳理案情,发现侦查机关侦查行为异常之处,法庭认可控制下交付,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7.X某某涉走私毒品案,从境外购买安眠药,涉嫌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提出证据不足等意见,公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结案结案。 8.W某某涉强奸案,被害人不同意谅解,审查批捕阶段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最终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取保后撤案。 9.X某某走私弹药案,其在国外上学,具有当地持枪资格,平时因居住地较偏僻,持枪防身。归国时因疏忽未将包侧兜内的弹夹取出,入境安检时被发现。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后,积极与侦查机关、家长沟通协调,获得有利证据、线索,证实谢某某确无犯罪故意,最终取保后撤案。 10.L某某集资诈骗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案,积极指导其收集证据,变更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诉机关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1.Y某某非吸案,其担任某公司一分公司负责人,涉案金额5.6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 2 亿余元,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认可其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最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2.L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其系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3000余个,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十年有期徒刑。辩护人提出综合其传播模式、范围、获利等情况,提出不需要评价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意见,得到法庭支持。最终判决前,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五年,法院依法判决。 13.D某某涉寻衅滋事案,因帮助朋友打了其女朋友及女朋友男伴,造成两人轻微伤及财产损失四千余元。律师介入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做无罪辩护,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纳,审查起诉阶段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结案。 14.D某某、G某某、Z某某、L某某等多起盗窃案件,相对不起诉。 15.L某某涉故意伤害案件,一直被羁押,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相对不起诉。 16.X某某涉帮信案,在押一月余,审查批捕阶段成功争取到不批准逮捕,后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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