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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哪些具体的限制规定

时间:2024.09.18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161人
律师解析: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我们在此着重给予您一些限定条件的解说,供您参考: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倘若违反了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百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是不能进行流转的。
(二)当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所有权查封,或者用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益时,这些土地也是无法进行流转的。
(三)如果土地被依法收回,自然也无法继续进行流转操作。
(四)对于共有房地产来说,未经所有其他共有人以书面形式表示赞同,是无法进行流转的。
(五)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在解决争议之前,同样无法进行流转。
(六)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同样不能进行流转。
(七)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转让行为明令禁止,此时也是不能进行流转的。
接下来,我们将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进行详细的说明,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朋友们:
1.若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处分行为时,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达成相关协议。
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的期限。
2.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等处分行为时,必须先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在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等处分行为时,应当连同附着于该土地之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予以处分。
4.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即将届满,然而因公共利益的考量而需提前收回该土地时,应当遵循中国《民法典》的相关规范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合理补偿,同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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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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