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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84人
律师解析:
我们今天要探讨的话题是虚假诉讼罪,它在法律上是被定义为——故意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妨害了司法秩序或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一种犯罪行径。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诉讼罪并非简单的行为犯,而是注重结果的犯罪。
这意味着,不仅需要行为人蓄意捏造事实并以此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还需证明该行为已经引发了“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后果。
关于何谓“妨害司法秩序”,通常指向的是当事人凭空启动诉讼程序,进而导致司法机关多次进行审理和调查取证,消耗了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甚至可能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这样的情况发生。
至于“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普通而言,便是指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诉讼成本,包括高昂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鉴定费用等等。
而如果因为错误的判决,使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其破产,也可视为符合“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范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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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必朗律师

广东优粤律师事务所

2016年7月法学本科毕业,2018年8月开始律师执业,至今执业六年时间。执业期间,黎必朗律师分别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劳动案件以及行政类等案件。目前的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业务、刑事业务、劳动案件及企业专业法律顾问业务,曾任第十届佛山市律师协会顺德区工作委员会宣传部干事、第一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调解培训师资库成员,现任第二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第十二届广东省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佛山市律师协会代表、第十一届佛山市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佛山市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协会、社会职务,担任多家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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