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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

时间:2024.06.29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1492人
律师解析:
所谓职务行为,习惯上理解为政府机构职员执行任务时的具体行动。
这种行为并非个人随意为之,而是基于依法授予的职责权限进行的公事处理活动,它与普通公民的私人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
职务行为本质上具备如下几个特性:
首先,其拥有广泛的职权性质,也就是说,行政部门的官员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施行相应的行为方可视为对职务的履行;
其次,它还表现出明显的时空特性,即当这些官员在行使职权、或是在履行职责的特定时间段以及特定的地理区域内所进行的行为,往往会被视为职务行为;
再者,从身份角度来看,行政部门的官员往往须以官方身份与公开发言来履行他们的职务;
最后,据判断职务行为是否合法,我们还可以参照其执行目的,通常情况下,只要这类行为是由政府部门的官员为了履行其法定职责并维护公众权益而采取的有效措施,便可被公认为是职务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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