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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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危险驾驶罪中的间接故意犯罪进行判定时,法院将会着重考察行为人所表现出的主观心态,其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形式以及对可能引发的危害后果所具有的预见性程度。具体来说,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对于可能出现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有放任态度,即明明知晓自身行为有可能导致这一不利后果的发生,然而却又盲目自信可以规避风险,甚至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这种情况并不会真正发生。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行为将致灾难性后果并期待之,包含认知(意识到负面后果)和意志(推动行为)两个要素。间接故意则是犯罪故意的一种,行为人预知可能的负面影响,但不积极促使其发生,也未尽力阻止,而是消极接受,既非推动亦非抗拒。

合同诈骗罪中的从犯,指虽参与部分犯罪行为,但对犯罪活动的策划、实施及完成影响极小者。他们可能仅为共犯提供有利措施或援助,以实现共同犯罪目的。这些从犯在整体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犯罪学中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归为犯罪故意。两者相似之处在于都认识到行为将对社会造成危害且不反对这种结果。但两者在认知和意志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明知危害的必然性或可能性并积极追求,而间接故意则意识到潜在可能性并持放任态度。有学者认为,明知结果必然发生却放任也可视为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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