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相关
法规制度下,关于
建筑工程转包因素涉及到的转包合同,一般来说并不具备法定的
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中,
承包人不可将其承包承担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完全转包给他体,或者将全部分解之后再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将整体工程项目转包出去。
如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所指定的相关条款,那么由此导致的转包合同也就失去了其法律约束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情况与后期转包行为有着显著的差异性,在我国,在符合特定条件之下,经过发包人的书面许可,拥有相应合法授权的分包行为是被允许存在的。
这也意味着,在原授权有限的条件下,进行单次分包;
且分包对象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确认其符合相关行业资质标准;
并且,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将主体工程部分转包出去。
他们之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点:
1.
承包合同的主体身份和地位。
在分包合同里,各方的角色定位是总承包商和他的分包商,在总承包合同的全过程中,分包承包人只扮演着第三方的暂时角色。
而对于转包而言,原有的承包合同主题得以转变,将原先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变成了新的发包人和
受让人,原先的
承包方退出了承包合同履行的过程,取而代之的是受让人,成为了原来承包合同中的一方参与者。
2.责任权利的分配和设定。
分包合同是在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建立起来的相对独立的承包合同,所有的
权利和义务都可以根据双方
当事人的协商达成共识。
但是,转包后,原有承包合同的实质内容没有改变,只有主体发生了变化,受让人直接从原承包合同分享权益并承担义务。
3.法律后果不同。
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下,如果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方获得了发包方的认可,或是在总承包合同中有明确的协议条款,那么他们可以将
承包工程里的某些分项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业界资质的分包商。
依照相应法律程序确立的分包合同,其法律效力是具备保障的。
然而对于转包行为,法律是绝对明文规定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