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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否默认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学校侵权 阅读:902人
律师解析:
学校并非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并没有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监督责任。
然而,这并不代表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学校无需就学生的安全问题担责。
事实上,校园内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学校应提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校舍及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以及住宿设施。
其次,学校应对在校生开展适当的安全知识与自我防护技能培训。
再次,学校需遵循当地法规规定,致力于建立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以防患于未然,解决教育教学环境中所出现的安全潜在风险。
最后,当不幸发生伤害事件时,学校应当立即展开行动,实施救援措施,救助受到伤害的学生。
若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过失行为有关(即上文所说的安全保障措施未能妥善落实),那么学校将根据其过错程度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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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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