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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取保候审交的保证金能否退回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239人
律师解析:
如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并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相关规定,则在取保候审期结束时,凭解冻取保候审之书面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便可前往银行领取已缴纳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应严格遵守如下规约: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域;
其次,倘若个人地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方式有所变动,务必于二十四小时内在执行机构进行报备;
再次,在接到传讯之时必须立即到案;
最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证人出具证词、不得摧毁、销毁或篡改证据资料或是进行串供
而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遵守如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例如禁止进入某些特定场所;
限制与特定人士见面或通讯往来;
责令暂停特定活动;
要求将护照及其他出境证件、驾照等交付执行机构保管。
对于那些严重违反上述两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者,无论其是否已经缴纳保证金,都应对其部分或全额保证金予以没收,同时按情节轻重程度分别命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甚至逮捕措施。
若触犯取保候审规定且需要对其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公安局可以先依法对其进行拘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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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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